审理经过
原告项*金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永中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征收与补偿安置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王XX与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执行裁定书
郑**与象山县茅洋乡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苍南县人民政府与倪志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阳县人民政府与范**等22人(名单附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与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施**与乐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X与奉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执行裁定书
瑞安市**办公室与瑞安**设备厂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林新平等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