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计超与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计超计生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德行审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3182.92元,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计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13182.92元未受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湖*执非字第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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