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虞**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舟普卫计征字(2014)第57-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03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舟普执非字第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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