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州市鼓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王**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行执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林*、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林*、王**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林*、王**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鼓行执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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