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马**社会抚育费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马**、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宣城市宣**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5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马**、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马**、吴**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吴**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4万元,于2015年10月8日前给付27000元,剩余13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马**、吴**承担。如被执行人马**、吴**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5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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