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覃**与再审被申请人临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2014)桂市行终字第69号行政判决。判决生效后,石**、覃**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