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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全州县黄沙河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三不服被告全州县黄沙河镇人民政府1996年对其土地行政征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三以错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行为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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