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全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起诉被告全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