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起诉被告全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石**、覃**等与临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刘*与全州县地方税务局全州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柳州**工程公司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陈**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石**、覃**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行政判决书
广西容县灵山镇灵山村六垌村民小组与容县灵山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与江*斌户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与江祖冲户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蒋**与全州县黄沙河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西玉**限公司与兴业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