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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容县灵山镇灵山村六垌村民小组与容县灵山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容县灵山镇灵山村六垌村民小组与被告容县灵山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容县灵山镇灵山村六垌村民小组于2015年11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容县灵山镇灵山村六垌村民小组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容县灵山镇灵山村六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容县灵山镇灵山村六垌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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