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北**限公司与北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流市地方税务局不服税务行政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路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西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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