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与江*斌户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户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资发(2014)51号《武宣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处理决定》和武**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祖冲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江**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交出已被依法征收的位于武宣**民委土荫塘村东绕城线旁一块集体土地面积为2.2372亩。由于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义务,因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本院已将被依法征收的被执行江**户位于武宣县武宣**民委土荫塘村东绕城线旁一块集体土地面积为2.2372亩交付给申请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管理,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执字第504号执行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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