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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限公司与玉林**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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