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陆**、邰娟计生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陆**、邰*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按锦卫计生征决字(2015)316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和本院(2015)锦非诉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陆**、邰*应缴纳社会费19792.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陆**、邰*发出限期执行命令,责令其自本命令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缴纳社会费19792.00元;2、承担申请执行费196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邰*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四查”,二人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注册,无车辆,无房产登记,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邰*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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