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扬**办公室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受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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