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均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治安行政受理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甬海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查明,上诉人朱*均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朱*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均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