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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均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均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治安行政受理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甬海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查明,上诉人朱*均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朱*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均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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