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格**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格**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品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