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格**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受理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品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吴**与扬州市**管理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均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穆*与被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张**与扬州**办公室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与陈*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与李**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穆*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瞿*与宁波市**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