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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合川人社局)工伤行政受理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足法行初字第001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川人社局作出了撤销合川工伤不受20140005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的决定,上诉人郭**于2015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足法行初字第00190号行政判决书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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