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均因与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东莞**有限公司、东莞晨**限公司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商一致,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卢*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2015沅行初字第5号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李**因房屋登记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受理纠纷二审判决书
原告余**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钟**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章**与潮州**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受理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受理通知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