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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均与东莞**障局其他一审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均因与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东莞**有限公司、东莞晨**限公司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商一致,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卢*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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