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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以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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