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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潮州**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受理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诉被上诉人潮州**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不履行行政受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潮湘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吴**、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精神,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编入名册才能接受委托,且从业过程应接受司法鉴定相关规范的约束。章**投诉认为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违规出具估价报告,因该评估公司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进行的评估活动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故其投诉应按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主张。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章**因不服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粤深融资评字(2014)第08071号及08072号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虽已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估价,但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原审法院未对其异议及申请作出支持的决定。综上,章**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房管局查处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的规定,章**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章**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接受湘**法院执行局委托后,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问题,上诉人因不同的目的,而有不同的解决途径。上诉人认为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违法,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现湘**法院执行局已答复上诉人称,该局对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违规评估的行为无能为力,既无法重新评估,又无法处罚。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以自己都说不清楚的理论支持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明显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如上诉人原审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房管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投诉的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估价报告是该公司的司法鉴定活动,指出上诉人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主张。原审据此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可以带有不同的目的投诉,但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不能无视上位法司法解释而盲目援引下位法的部门规章规定,更不能在人民法院正在办理而被上诉人又无权干预之下进行。而且,被投诉的上述估价机构的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受法律保护,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行为发生地需要确定由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委托估价的人民法院未能认定,被上诉人依法不予受理是完全正确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章**向房管局投诉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在接受湘桥区人民法院就(2014)潮湘法执字第182号及183号案的司法评估委托后,违背《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原则、方法、要求,违规出具粤深融资评字(2014)第08071号及08072号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请求房管局依法查处。房管局于2014年10月17日函告章**,以该估价公司不属房管局监督管理单位以及估价标的物是人民法院处理的涉案财产,如对评估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房管局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能干预为由,对章**的投诉不予受理。章**不服该答复函,遂于同年10月2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房管局不受理章**对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投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受理章**对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投诉。

另查明:在原审法院(2014)潮湘法执字第182号及183号申请执行人潮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3)潮湘法民二初字第472号及473号民事判决(被申请执行人章**)一案中,原审法院委托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案的二处被执行房产进行评估,该估价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出具粤深融资评字(2014)第08071号及08072号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章**对该二份估价报告不服,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同年11月26日向原审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针对章**的异议,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同年12月3日作出答复。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系广东省深圳市,登记机构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司法委托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活动。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依职责监督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本案中,章**因不服深圳市融泽**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向房管局进行投诉。因该评估公司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其所进行的评估活动属于司法委托的范畴,故该评估公司是否违规出具估价报告应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依职责监督,章**对该估价报告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章**向房管局进行投诉,房管局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章**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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