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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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