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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荆丰诉枣阳市**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丰诉被告枣阳市**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受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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