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司*丰诉被告枣阳市**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受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