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山东兴**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