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被告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嵊州**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王*与第三人嵊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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