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被告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嵊州**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王*与第三人嵊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