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碎诉被告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碎于2014年10月22日以被告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受理其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以被告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受理其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