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谢**不服被告福州市**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谢**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与陈*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与李**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穆*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瞿*与宁波市**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与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兴**限公司工伤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龚**与行政受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孙*与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尚**与平度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