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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又以本案涉诉争议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的撤回上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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