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又以本案涉诉争议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的撤回上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兴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