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新津县**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明诉被告新津县**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行政受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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