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明诉被告新津县**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行政受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明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