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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辉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大足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同意改变原不予受理决定,本案诉讼目的已实现,故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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