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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所诉藁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高**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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