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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安行政批准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治安行政批准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代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顾**、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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