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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