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竞辉建工**公司工伤行政受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原告余**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钟**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受理通知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玉努司.阿吉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汪**与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刘**与广安市司法局不履行司法行政受理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新津县**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