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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竞辉建工**公司工伤行政受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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