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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英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第三人汤国*不履行行政受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向第三人汤国*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本案在判决宣告前,原告何*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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