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郑**以本案争议已通过协商得以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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