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固镇县人民政府、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蚌埠市人民政府、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