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蚌埠市人民政府、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施**与施雪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居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张**一案审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施**、汪**与舒城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夏**与舒城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见傲、周**与舒城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许**与舒城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