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网浙江**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09)台仙行初字第31号和本院(2011)浙台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网浙江**电公司,以对仙居县人民法院(2009)台仙行初字第31号和本院(2011)浙台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没有异议,不需要进行行政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争议现在已经解决,再审申请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网浙江**电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