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许**与舒城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许令桂诉被告舒城县规划局、第三人舒城师范学校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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