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许令桂诉被告舒城县规划局、第三人舒城师范学校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施**、汪**与舒城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夏**与舒城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见傲、周**与舒城县规划局行政规划、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固镇县人民政府、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山东**业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