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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继承老屋二间半,该房屋坐落在大若岩镇九房村,坐北朝南,原告继承的房屋为东首正间一间、二间一间和中间堂半间,地号为31-34-1-39-4,面积为128.9平方米。1993年原告在自己房屋东首宅基地上又建造一间,原告共有房屋三间半。2008年间,原告因家中特别困难,将自有房屋的东首新建一间和老屋二间一间出卖给温州人项**,事后才得知项**系城市户口,不能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与项**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项**明知自己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意欲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关系,利用自己的地位、关系,权权交易串通第三人陈德国和大若岩镇土地管理所干部刘*,伪造了2007年间的用地呈报表和全部证明材料,以第三人陈德国名义向上级申请用地,在刘*的一手操作下得以办毕,整个审批流程没有一个人签名,被告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违法随意地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没有任何房屋及宅基地转让行为,只是与项**在2008年发生房屋买卖关系,但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背了事实,严重违反了程序,被告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永土私建字(2007)第496号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的具体行政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7月24日以永嘉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提起土地行政批准的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予以受理,案号为(2013)温永行初字第24号。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永土私建字(2007)第496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与陈德国无任何房屋、地基转让、买卖行为,项**与刘**通伪造相关材料,以陈德国名义向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人民政府报批建房用地,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人民政府未深入调查,违法将原告的房屋宅基地审批给陈德国作拆建用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6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所提诉讼请求亦与前案相同,属重复起诉,符合法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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