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金龙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濮阳县金龙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金龙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县金龙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县金龙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