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洛阳市涧**民委员会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洛阳市涧**民委员会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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