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洛阳市涧**民委员会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濮阳县金龙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诉河南**厅环保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人民政府与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美莲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征收、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郝**诉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批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武汉市**会城建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