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安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职工退休和养老金审批)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安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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