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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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