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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江西**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江西**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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