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建瓯市社**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诉被告建瓯市**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因案件程序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建瓯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