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诉被告建瓯市**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因案件程序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建瓯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张**、张**等与巢湖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柯**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温岭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江西**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平县**管理中心与武平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与武平县**理中心工伤保险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不服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