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柯*英诉被告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受理,现原告因无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支付申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平阳县**民委员会与平阳县林业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等与巢湖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宁波市民政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芜湖市**中心工伤保险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建瓯市社**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国有、朱**与厦门**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判决书
原告龙*利诉被告明溪县**管理中心不履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谢**与黄山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