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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小凤诉被告望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申洲针织(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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