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不服宁波市民政局民政管理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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