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温岭市**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