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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海诉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郝*海以被告已同意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关款项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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